以下為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的通知
發改體改〔2024〕1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快融入和主動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工作,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主要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提供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工作導向和基本參照。
第三條 本指引將根據實踐中各地區、各部門的執行落實情況,結合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進程中麵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強化市場基礎製度規則統一
第一節 完善統一的產權保護製度
第四條 有關部門要結合產權保護工作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權的製度體係,細化統一規範的涉產權強製措施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行政執法標準,做好與司法裁判標準的銜接,完善關於規範涉案財物管理的製度規則。
第五條 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第二節 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製度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麵清單管理。
第七條 各地區要全麵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優化指標體係,確保評估過程公開透明、評估結果客觀合理。
第三節 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製度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按照法定審查程序、審查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嚴格落實審查主體責任,防止出台或實施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審查標準,起草關於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第四節 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製度
第十條 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統一規範、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複製度,統一製定兼容各領域的信用修複規則,強化各有關部門、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工作協同。
第十一條 各地區要督促行政機關誠信履約,將本轄區行政機關違反與經營主體簽訂的政府采購、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合同、協議所約定事項的行為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將政務失信記錄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相關評價指標,強化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渠道建設。
第三章 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第一節 建設現代流通網絡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加快現代流通戰略支點城市建設,支持相關城市聯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幹流通走廊,強化綜合交通網絡有機銜接,加快建設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主骨架,統籌布局城鄉融合、區域聯通、安全高效、智慧協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礎設施,健全一體銜接的流通規則和標準,加快提升多式聯運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各地區要以打通斷頭路、基本消除國家公路網省際瓶頸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頸和礙航節點為重點,加大協同力度,破除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瓶頸製約。
第十四條 各地區不得製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不得以交通管控、汙染防治等為名,違規設置妨礙貨車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寬設施、檢查卡點或者無故封堵道路線路等,阻斷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聯通。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城市群、都市圈加強軌道、公路交通運營管理和服務互聯互通,實現不同城市間軌道標準統一、設施互聯、票製互通、安檢互信、支付兼容。
第二節 完善市場信息交互渠道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製定並動態更新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清單,統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申請材料、受理條件等內容,並根據清單內容製定審批標準,編製標準化的辦事指南。
第十七條 各地區要加快構建完善多級互聯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係,統一明確數據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