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1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
據國家能源局網站8月28日消息,國家能源局近期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監管〔2023〕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負責同誌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是什麼?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印發以來,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在《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於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20〕234號)等政策文件中,對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組建成立、職責定位等明確了原則意見,有效推動各地管委會的組建。截至目前,全國已組建33家管委會。
各地管委會基本能夠按照有關要求,研討、審議電力市場有關規則等文件,發揮議事協調作用,搭建各方交流平台,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但各地管委會運作的進度、深度各不相同,在獨立運作、職能發揮、運作管理等方麵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和規範。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能源局就各地管委會運作有關情況開展了全麵調研。結合調研情況,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我局研究製定了《指導意見》,旨在充分發揮管委會協同共治作用,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運作機製、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推動電力市場健康發展。
問:《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立足電力體製改革新形勢新背景,針對目前管委會運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體製機製上進一步明確管委會的職責義務和工作流程,充分發揮獨立議事的作用,是國家層麵首個規範管委會運作的規範性文件。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主要包括研究討論電力交易機構章程,審議工作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聽取各方訴求,研究討論並提出建議;研究討論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及實施方案;協助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規範交易機構行為,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製。
(二)進一步優化組織架構。一是明確管委會應按照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輸配電方代表、市場運營機構代表(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第三方代表分類,按合理比例確定各類別代表人數。二是明確管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幹名,由管委會成員投票表決。主任委員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年,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任期。三是明確秘書處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工作人員可由成員單位選派,並定期輪換。四是明確管委會可組建成員類別工作組、專業工作組和專家委員會,切實發揮管委會工作職能。
(三)進一步完善議事規則。一是明確議題發起流程。由多名成員代表聯名提議的,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認為必要的,由秘書處形成會議議題,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投票通過的,作為正式會議議題。二是明確會議召集方式。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正式會議議題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員代表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類別均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三是明確議事審議流程。議題審議原則上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的則為通過,形成審議結果。四是議題產生、議題審議的投票工作結束後,秘書處應整理各成員代表的投票結果,並保存歸檔。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落實。一是加強自律監督,管委會對市場成員實施市場內部自律管理,督促各方簽訂自律公約,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二是加強規範指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在相關製度中明確對管委會的監督條款,加大指導力度,引導規範運作。主任委員履職不到位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向管委會提出重新推選的意見。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各地有效落實《指導意見》?
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指導意見》,結合轄區實際,指導各管委會及時開展換屆、完善議事規則、優化決策機製等工作,引導各管委會規範運作,切實維護市場成員合法權益,推動電力市場健康發展。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的指導意見
國能發監管〔202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重慶、四川、甘肅、廣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協同共治作用,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運作機製、形成監管合力,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推動電力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組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電力交易機構實現獨立規範運行的重要保障措施。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獨立於電力交易機構的自治性議事協調機製,履行建立健全市場成員行為自律職責,與運營機構市場監測、監管機構專業監管共同構建電力市場運行“三道防線”。隨著電力市場建設步伐日益加快,主體類別、市場規則、交易品種呈現多樣化態勢,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有利於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市場成員合法權益。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依法依規、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為目標,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在電力市場建設過程中的議事協調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議事機製,充分體現市場各方意願,為市場各方積極參與電力市場建設提供平等的議事平台和機製保障,促進電力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協調溝通。堅持團結協作、平等溝通,積極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平台的協調溝通作用,促進市場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交流看法、增進了解。
民主議事。堅持合作共贏,建立科學合理的議事機製,打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確保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高效運作,維護各類市場成員合法權益。
集體決策。堅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廣泛性、代表性,充分體現各方意願,廣泛選擇成員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訴求。
專業支撐。堅持發揮各類市場成員專業優勢,凝聚行業合力,在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實施方案、研討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等方麵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和人才隊伍保障。
三、規範運作
(一)明確工作職責
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包括:
1.研究討論電力交易機構章程,審議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秘書處工作規則,推薦電力交易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2.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建立聽取市場成員訴求的機製,研究討論市場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市場成員提出的合理訴求等,提出相關問題的解決建議;
3.研究討論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及實施方案,審議規則、細則、方案和關鍵市場參數的標準與取值,提出報價或出清價格上下限設置、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建議;
4.協助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規範市場運營機構行為,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製。
(二)優化組織架構
1.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應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市場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各方麵代表組成,按照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輸配電方代表、市場運營機構代表(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第三方代表分類,按合理比例確定各類別代表人數。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人數應多於其他代表。
2.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幹名。區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地區有關政府部門提名,由各自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投票表決。主任委員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年,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任期。
3.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秘書處應配備專業素質的專職人員,工作人員可由成員單位選派,並定期輪換。
4.可以組建成員類別工作組,開展類別領域選舉、議事等相關工作。
5.可以組建專業工作組,在各成員單位中擇優組成,開展業務領域專項工作。
6.可以組建專家委員會,負責提供電力市場建設專業谘詢。專家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專家和第三方谘詢研究機構代表等組成。專家委員會在谘詢過程中應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完善議事規則
1.建立健全議事機製。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商議事項發起、召集、審議流程,確保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切實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
2.明確議題發起流程。秘書處定期收集整理成員代表提出的合理訴求和議題建議,並向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通報。由多名成員代表聯名提議的,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市場運營機構認為必要的,由秘書處形成會議議題。議題產生後,超過三分之一的成員代表投票通過的,作為正式會議議題。會議議題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員單位,並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3.明確會議召集方式。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正式會議議題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員代表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類別均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等方式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有關會議。
4.明確議事審議流程。議題審議原則上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的則為通過,形成審議結果。市場運營機構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參加投票表決。各類交易規則、細則、方案等經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後執行。需要修訂的,應提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原審定機構和部門批準或備案。
5.議題產生、議題審議的投票工作結束後,秘書處應整理各成員代表的投票結果,並保存歸檔。
6.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可以行使否決權。
四、監督落實
(一)加強自律監督
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參與市場交易的各方實施市場內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場成員簽訂自律公約,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收集掌握電力市場相關問題線索,協助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促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監督和糾正擾亂電力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
(二)加強規範指導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在相關製度中明確對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條款,加大對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力度,引導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主任委員履職不到位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向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重新推選的意見。
(三)加快組織實施
各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及時按本指導意見製修訂相關製度,及時開展換屆、完善議事規則、優化決策機製等工作,加快推動組建成員類別工作組、專業工作組和專家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積極參加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會議和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