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9新聞來源:電聯新媒
2014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創造性地提出了“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科學回答了我國能源轉型變革和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開辟了中國特色能源發展新道路,為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方向,為推動能源改革發展向縱深推進提供了科學方法論。在“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指引下,“十三五”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機製從注重構建價格、補貼、指標管理等供給側保障型政策體係,逐步轉向以實施“消納責任權重+綠色證書”政策體係為主的消費側引領型政策體係。2019年至今,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逐步建立起以消納責任權重為底線,以合理利用率為上限,以市場化方式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局麵。
(來源:電聯新媒 作者:陶冶)
消納責任權重製度的發展曆程
進入“十三五”以來,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快速發展,裝機規模、發電量、競爭力等方麵均居世界前列。但是在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不確定性和波動性,以及電力市場、電網和負荷的局限性等多種因素製約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送出和消納問題逐漸凸顯,棄風棄光棄水“三棄”問題仍然存在。
針對可再生能源消納中出現的問題,國家出台了一係列政策和法規。2006年實施、2009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構,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製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機製,2017年,製定了《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2018年,發布了《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其中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問題的重要長效機製就是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2017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電力體製改革和清潔能源消納工作的部署,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政策研究。2018年3月、9月、11月,國家能源局形成了三版《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製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在深入研究論證並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基礎上,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正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至此,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的框架基本建立,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計算體係、2019~2020年的權重指標的設計也隨之基本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的主要工作重點由總體框架設計轉向機製的實施和相關配套政策的設計。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提出:202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0億噸標準煤左右。“十四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增量在全社會用電量增量中的占比超過50%,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量實現翻倍。可再生能源將實現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的發展,成為能源電力消費增量的主體,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的製定,在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促使各類承擔消納責任的用能用戶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公平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強製性法律義務,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跨區域輸送和優化配置,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利用率,減少棄風、棄光現象,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穩定供應等方麵具有重要的保障意義。
消納責任權重製度的實施成效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即本地消納的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是國家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和充分利用而實施的重要政策機製。通過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目標,要求各地區及用能企業必須按照一定比例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以促進能源結構優化和減少碳排放。
總體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實施效果良好。政策實施四年多時間,可再生能源總裝機規模自2018年末的7.3億千瓦增長至2023年末的14.5億千瓦,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從2018年末的38.3%上升至2023年末的50%。風光總裝機規模從2018年末的3.6億千瓦增長至2023年末的10億千瓦,風光總裝機占比從2018年末的18.9%上升至2023年末的34.5%。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由2018年的6341億千瓦時提升至2023年的1.4萬億千瓦時,年均增速達21%。
促進了新能源電力的並網消納,提高了新能源電力的利用效率。該製度促使各地加大了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和建設力度,有效提高了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總電力消費中的比重。全國風電、光伏利用率由2018年的92.8%、97%增長為2023年的97.3%、98%。
激發了各地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合力。各級政府、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認識進一步提升,責任與義務進一步明確,各市場主體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各省級行政區域根據自身的消納責任權重,製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明確了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同時,各地區也通過相互協商、靈活調劑等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推動了新能源電力的跨省跨區輸送,滿足了不同地區的用電需求。通過建立跨省跨區的輸電通道,實現了新能源電力的跨區域互補,增強了新能源電力的供應穩定性。壓實中東南部受端地區的消納責任,有效提高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利用率,促進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國大範圍消納,部分跨省跨區通道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比率提升顯著。20條直流特高壓線路年輸送電量從2018年的3983億千瓦時增長到2022年的5638億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從2018年的2084億千瓦時增長到2022年的3166億千瓦時,可再生能源輸送電量年均增長率約為11%。
促進了新能源電力的市場化交易,激發了新能源電力的發展動力。通過建立新能源電力的跨省跨區交易機製,實現了新能源電力的價值體現,提高了新能源電力的收益水平。同時,也促使各省(區、市)加強新能源電力的規劃建設,提高新能源電力的競爭力。2020年,全國約有25%的新能源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
市場機製創新成果顯著,持續推進構建基於綠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近年來,有關部委陸續出台了綠電交易、碳交易有關政策,特別是近期印發《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對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發綠證。持續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構建基於綠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綠證消費促進綠電消納,從而能夠更好地與現有政策做好銜接,形成政策合力,為推動能源安全保供和綠色低碳轉型、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支撐。另外,綠證製度與綠電交易試點進行了充分銜接,實現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全覆蓋,為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奠定了堅實基礎。
消納責任權重製度的發展方向
“十四五”“十五五”期間,我國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需要保持大規模發展勢頭,以持續快速地推動能源供給側清潔化、低碳化發展。2022年,中央提出“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製,創造條件盡早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加快形成減汙降碳的激勵約束機製”。2022年5月,國務院轉發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提出“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科學合理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製的政策銜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評指標體係和獎懲機製”。麵對新的機遇和新的曆史使命,進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占比,推進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需要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機製在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引導綠色電力消納利用、引導綠色電力省間交易、引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方麵的作用。
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將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係的重要核心製度,為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係、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提供穩定的政策預期。一方麵,落實“雙碳”目標,通過設置消納權重進一步壓實可再生能源開發責任,明確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底線;另一方麵,統籌設置各省級區域消納權重指標,引導各地和電網企業加強通道建設,提升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全國範圍內優化配置,提高消納利用水平。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堅持“全國一盤棋”,在全國範圍內優化配置資源,壓實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發展新能源、完善電力市場機製、加強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以消納保障機製推動我國邁向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