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新聞來源:科技部網站
(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布,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39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 第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麵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的麵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係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第十六條 推薦的單位和個人限額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九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