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簡體中文 English
政策法規
首頁 政策法規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製實施辦法(試行)

2019-03-20新聞來源:科技部網站

國科獎字〔2017〕43號

各有關提名單位(專家):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製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第四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製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關於深化科技獎勵製度改革的方案》(國辦函﹝2017﹞55號)的精神,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相關部門(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相關組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是指: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後的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含創新團隊)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年齡不受限製。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經科技部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全國學會、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機構。
  (一)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
  2.所設社會科技獎勵符合《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的要求;
  3.所設社會科技獎勵已連續開展5個周期(含)以上的獎勵活動,近5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機構。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相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是指: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提名條件
第七條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可以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三)院士或國家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
  (四)院士或國家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通用項目類的1項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五)院士可以獨立提名1項完成人僅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歲(含)以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通用項目類的技術發明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第八條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範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第九條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完成人(含專用項目),並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所在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含網評組)的評審活動。
第十條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項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第十一條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進行提名,原則上提名獎種和數量不限(駐外使館、領館僅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二條提名專用項目的部門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格,機構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三條獎勵辦公室每年度公開發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四條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機構、部門,根據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五條提名者應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複等責任,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建立規範的提名遴選機製,擇優提名。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責任專家牽頭負責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提名者應填寫獎勵辦公室製定的統一格式的提名書,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提名等級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提名者向獎勵辦公室正式提名前,應征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並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相關材料並公示,提名機構和部門還應在本機構、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再次公示。
第十八條當年度項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複提名或被多個組織、部門聯合提名。
第十九條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提名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動態調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連續兩次出現形式審查不合格項目的提名專家或機構,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第二十二條除邊遠地區及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外,連續三次提名均未獲獎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邊遠地區是指西藏、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寧夏、廣西、甘肅、青海、貴州、雲南、海南,特別行政區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或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提名者,暫停或取消提名資格。
第二十四條提名者恢複提名資格時,需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發布的《專家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