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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誌就《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4-09-11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

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誌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綠色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製,健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製度。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


國家能源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製度不斷健全完善,2023年7月,明確綠證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2024年1月,推動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2024年7月,新設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以綠證核算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相關政策印發以來,綠證交易規模穩步擴大,推動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不斷提升。


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重大製度安排,是提升我國全球碳定價話語權、服務企業國際履約的基礎性製度。作為國際通行的市場化碳減排工具,自願減排市場的核證自願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可用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綠色供應鏈管理、履行社會責任,以及大型活動、企業、產品碳中和等。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確立了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總體思路、工作流程和市場參與主體各方權責,製定發布了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項目方法學,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發展。


綠證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都是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市場化機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製的政策協同。為明確綠證市場和CCER市場邊界,避免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複獲益,兩部門經充分溝通,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共同研究編製了《通知》,明確綠證與CCER銜接的具體要求。


《通知》的印發實施,將有助於加強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和政策協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係;有助於加快我國綠證國際認可、滿足企業迫切訴求,推動完善基於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製度體係;有助於健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製度。


問:《通知》設立兩年過渡期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綠證製度與自願減排交易市場都具有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電、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但兩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綠證製度旨在對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激勵補助,促進能源結構調整。自願減排市場按照國際通行的“額外性”要求,聚焦於可以實現額外減排效果的領域和項目,鼓勵減排機理清晰、亟需經濟激勵、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領域發展,精準服務於全社會控製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隨著國際社會對企業供應鏈綠色低碳水平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企業需要通過綠證製度和自願減排機製實現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麵目標。由於可再生能源項目在綠證與自願減排機製中存在重複獲益可能,需要從政策層麵明確相關規定,助力實現我國“雙碳”目標。


基於此考慮,《通知》明確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並設置了兩年過渡期,時間自2024年10月1日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符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方法學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除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外,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願減排市場。過渡期後,綠證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方式再行研究明確。需要說明的是,2017年3月之前已完成CCER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通知》相關要求參照執行。


問:《通知》在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交易和申請CCER重複獲益方麵,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結算電量信息,按月核發對應綠證。為避免項目重複獲益,《通知》明確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項目業主可以自願選擇參與綠證交易或者申請CCER,其中:


對於擬選擇參與綠證交易的項目,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申請CCER,並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予以公示。


對於擬申請CCER項目減排量登記的,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參與綠證交易,並由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CCER注冊登記係統予以公示。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完成自願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後,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項目登記的計入期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


對於在開展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登記前已交易的綠證,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將計入期內已交易綠證信息推送至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減排量核查和登記時按電量等額核減。


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後,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減排量登記的計入期及CCER登記量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對項目計入期內CCER登記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進行核銷,並將核銷信息向全社會公開;未通過減排量核查和登記的,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被“凍結”的綠證將解除“凍結”,可以參與綠證交易。


問:《通知》對於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和加強交易監管,作出了哪些具體安排?


答:《通知》規定了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複獲益的具體操作方式,為保障落實,同步明確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加強交易監管等相關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組織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CCER注冊登記係統,及時互通深遠海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綠證“凍結”、核銷、交易,以及自願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有關信息;


二是強化數據的真實性,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指導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加強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CCER注冊登記係統等建設,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真實可信、安全可溯、防篡改;


三是做好數據查驗工作,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等單位要組織建立綠證核發交易與CCER登記數據查驗機製,定期核驗檢查數據,防止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複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