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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製度有利於水電全麵市場化

2014-08-13新聞來源:中國能源報

  2005年,水利部頒布《水權製度建設框架》,同年,水利部出台了《關於水權轉讓若幹意見》,標誌著我國正式進入水權製度建設和實施時期。2011年中央1號文件也提出了"建設和完善國家水權製度"的要求。水權製度是水資源的界定、配置、使用、流轉和監管等一係列製度的總稱,其實質是水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建設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內容。水權製度的實施將會對發電企業和水電電價改革產生重要的影響。

水權製度的實質是水資源的

  有償使用和水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水權是水資源的取水權和使用權,也有學者認為是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證製度和有償使用製度"。國家的所有權如何演變為企業和個人的使用權?在計劃經濟時代是通過計劃分配和行政劃撥實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隻有通過交易和有償使用獲取水資源的使用權。水權製度就是實現國家所有權下的水資源使用者的有償使用,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市場經濟較發達的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俄羅斯、法國、英國等國家已經充分地實施了水權製度。

  水資源不均勻地分布在地球的表麵上,人們賦予了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的一般人類勞動,因而水資源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具有了作為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在明確界定水權和分配配額的前提下,在市場經濟體製完善的地方,市場會促使水資源向效率高的行業和用戶流轉,從而實現水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這是水資源的稀缺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性決定的。

  水權製度是實現水市場的基礎,建立和發展水市場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市場對水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水資源的利用不再是計劃經濟體製下的"一平二調"。

  1998年浙江省內相鄰的餘姚市和慈溪市以3500萬元達成了我國第一筆前3年每年供水1000萬立方米,後12年每年供水2000萬立方米的水權交易。

 水權製度有利於電企全麵市場化

  目前,我國電力企業獲取的水電資源開發權由各級政府授予,水資源的利用以行政審批方式取得使用權,企業發電銷售價格按國家或地方政府審批的價格執行。實際上,這種由各級政府配置資源,產品價格由各級政府確定,企業所用來生產電力的水資源未進入企業的生產資料範疇作為產品成本核算,企業則是無償地使用了本屬於國家的水資源。盡管國家規定審批取水許可證時企業應向政府繳納水資源費,但從實際執行和統計情況看,繳納水資源費的主體是一般工業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企業,中央直屬電廠用水和火電廠的循環冷卻用水暫未征收水資源費。全國已經執行的其它行業水資源費收繳情況差異也較大,標準不一致,已經收取的未按實際用水量收取,很多地方隻是象征性地一次性收取,還有很多地方未收取水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未有實質性的進展。水電企業的生產資料未進入成本,產品未按市場規則銷售,這充分說明現階段我國電力企業未完全充分地進入市場,帶有極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

  水權製度要求水資源的有償利用,即使是國家通過審批獲得的水資源,也是必須實行有償使用和可以進行交易的。各水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律和相關規則,不管其經濟所有製性質和股份結構如何,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和獨立的利益主體,即使是國有獨資企業也一樣,不能無償占有和使用屬於國家產權的水資源。水電企業生產電力的水資源有償取得並進入電力生產成本,水電商品將增加資源成本,電力企業增加營運成本,電力商品的價格也將會體現水資源價格的成本,實現國家宏觀調控下的電力價格市場化,從而促使水電發電企業全麵進入市場。

  水權製度下的水權價格是國家宏觀調控下的"準市場"價格,屬國家指導價格,是國家在資源開發中獲得的產權收益,也是國家的財產性收益。同時由於水資源這種商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水資源在發電過程中不存在減少和汙染,水的質和量不會發生變化,但用於發電的水資源可能會出現空間和時間的轉移,已有一些地方按照每千瓦時0 .0025--0.005元收取水資源費即水權費,參照物價因素和水資源的稀缺程度性,用於發電的水資源費千瓦時應在0.005-0.01元之間上下浮動。當然,按照每千瓦時發電用水量收取水權費更直觀一些,按千瓦時收取更便於操作和計算。

水權製度有利於電價體製改革

  我國水電價格長期處於偏低的狀態,與火力發電電價相比,兩者價格相差在40%以上。其實,火電站建設成本、建設難度、建設時間、移民量一般都低於水電,單位成本較水電低,但其價格卻比水電高,其上網價格都把用於發電的煤、油進行了成本核算,火電在能源消耗、環境汙染上都高於水電。同質同量無本質差別的電力千瓦時在價格上卻實行的是同網不同價,同地區不同價,同用戶不同價的政策,保護了火電,損傷了具有生態性的水電,形成價格歧視和投資偏好,造成資源消耗大,環境汙染嚴重。較低的水電價格掩蓋了高昂的水電開發成本和資源的無償占用實質,損害了國家資源所有權利益,損害了庫區移民群眾的利益。

  水資源費用一旦進入水電生產經營成本重新核算電力價格,必然引起水電成本價格的變動,促使調整水電的上網價格,必然提出水、火電同網同價,水火同價的利益訴求,推動已經呼籲多年的電價體製改革。

  全麵實施水權製度,水電企業必然按市場規律獲取生產資料和按市場銷售電力商品,用於生產電力的水資源價格必然進入電力生產成本,是水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必然選擇和必然結果。水火電力同網同價後,水資源成本費用短期內還不會直接波及到終端用戶,一定時期後用戶將最終承擔水資源成本,這有利於推動深化電力企業改革,真正把企業推向市場,形成市場的主體。促進電力水權市場化和電力價格體製改革,會調整原有因無償利用水資源而形成的利益格局,這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和製度層麵的設計。

  (作者係四川甘孜州國資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