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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哥本哈根會出什麼牌?

2009-12-03     新聞來源:188BETApp


  從1972年聯合國斯德哥爾摩會議以來,國際社會就開始了應對全球環境問題的努力。1992年在巴西裏約熱內盧召開的全球環境峰會,把這種努力推向了最高峰,促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又稱UNFCCC,即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在那次大會上,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但這一原則的背後反映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矛盾。發達國家希望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而發展中國家則要求發達國家體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術。雙方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氣候公約成員國每年定期召開締約國會議,在1997年日本京都召開全球氣候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即COP3),終於通過了著名的《京都議定書》。議定書具體規定了發達國家到2012年的減排義務,但沒有規定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義務,爭議最終以發展中國家的勝利而告終。但美國以損害國家利益為由,始終沒有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全世界的氣候談判由此陷入低穀。

  為了挽救全球的氣候合作,2007年在印尼的巴厘島召開的締約國13次(即COP13)又進行了一次艱苦的談判,在最後的時刻,美國政府妥協,從而達成了《巴厘島路線圖》,重新明確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同時約定今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開的COP15會議中再次舉行談判,具體明確2012年之後各個國家的行動方案。目前,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的領導人都對各國的減排任務做了明確表態,我國政府領導人也明確表態要較大幅度地消減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經曆了12年的高速發展,我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重要變化。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第二,我國所采取的態度和方案取足輕重。如果不采取承擔減排義務的方案,很可能就會造成談判的無果而終。到那時,很可能全世界的矛頭就會指向我國。在全球麵臨氣候變化挑戰的關鍵時刻,我國理應承擔義務。

  要承擔義務,我國可能采取什麼樣的方案呢?限製排放的方法無外乎三種:正的減排指標,零減排指標,負的減排指標。第一種是規定正的減排指標。比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2020年,比2005年減少4%。這是一種最積極的方案。目前韓國已經宣布了該方案。按照這種方案,從2005年開始,平均每年要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約為0.27%。因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與經濟增長緊密正相關,我國如果要保持GDP每年較高的增長速度,又要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減少,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但是,如果我國願意犧牲一些經濟增長速度,把節能減排、環保產業和新能源產業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並且通過在國內建立類似CDM的機製,促進國內的經濟發展的話,則這種方案不僅顯示了我國的自信,對於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將是積極的因素。但問題在於,這個方案顯然會影響經濟增長原有的路徑,落實起來難度大。

  第二種方案是按照俄羅斯在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方案,規定零增長的減排方案。也就是說,到2020年,我國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不超過2005年的水平。由於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與能源的使用緊密相關,這種方案雖然比第一種方案對經濟增長的約束小一些,但仍然會對經濟增長構成一定的約束。目前看來,這兩種方案對我國這樣一個把經濟發展當作優先追求目標,而且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困難不小。政府不可能采取第一種方案,采取第二種方案的可能性也很小。第三種方案,是比較現實的方案,即規定負的減排指標,換句話說,就是給我們的增排量製定上限。那麼,規定多少合適呢?按照英國廷德爾氣候變化研究中心近期的研究成果,中國與能源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在2030年見頂,比目前水平高出57%。如果把2005年設為目前,意味著在距2030年的25年中,我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年比上一年增1.82%。累積起來計算,2020年的排放水平將比2005年高30%。這已大大超過了京都議定書中愛爾蘭負減排10%的水平,顯然不合適,還不如不做減排約束。所以,筆者估計,最可能的方案是,每年的增排量從1.82%降低到1%。這樣,到2020年,排放量不超過2005年的16%,比較符合一個願意承擔國際責任的發展中國家的形象,也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國民經濟管理係教師,此論文受國家985項目資助)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王勁峰